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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2-12 09:03:57
来源:
州森防指办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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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草拟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630859470@qq.com

    联系人:益西志玛。

    联系电话:18090421814。

  附件:《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甘孜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

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草原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1日至630日、101日至1231日,其中21日至5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民俗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可对高火险区域发布封山命令,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按照《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等规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承接有关行政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该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火通行证;进入人员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进出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严禁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施工区域、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五周五缘”计划清(烧)除作业设计,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烧)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生产用火审批化、生活用火制度化、民俗用火台账化、用火监督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 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进一步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提高科学性和安全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扑救条件和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抢抓时机打早打小打了,安全及时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违反《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时纪律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灭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 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以及护林(草)员,网格员,“线长、杆长、台长”个人管护责任;实行州领导包县(市)、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户主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包保责任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蹲点督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