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抓好《意见》学习贯彻落实,真正让《意见》在甘孜州落地见效,现对《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调整方面,下步工作重点做如下解析。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做好新时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今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部分,二十四项内容。第一至第六部分是重点任务,从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六个方面,做出针对性部署安排。第七部分是强化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意见。
三、编制发布《意见》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既坚持以往好的做法经验,又注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任务措施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内化深化转化,为推动矿山安全生产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二是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迫切需要。《意见》建立了一套全过程风险动态管控工作机制,为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供了方法路径。三是大力提升矿山安全治理效能的迫切需要。《意见》强调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为推动矿山安全转变理念,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压紧压实矿山安全各方责任的迫切需要。《意见》构建了一条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明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也要落实安全责任,为推动矿山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提供了深化措施。五是不断推进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意见》明确了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整合重组、升级改造、智能化开开采等要求。为推动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四、意见调整方面
(一)安全生产准入的调整。一是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意见》明确要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的勘查应达到规定的程度,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生产系统。二是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二)思路性和方向性的调整。一是直面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聚焦当前矿山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从体制、法治、机制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部署。又从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等层面提出一系列要求。着力推动实现“两个根本”。二是坚持源头管控。《意见》突出了从源头上把关,有效避免规划上、设计上、建设上的先天缺陷。提出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尾矿库、闭库消耗、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等具体要求,着力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意见》体现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既统筹政府和企业、煤矿和非煤,又注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对各个重点环节做出全方位的制度性安排,着力推动矿山向本质安全迈进。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意见》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拓展到非煤矿上,推动非煤矿山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整体提升、办矿水平,对各地在矿山安全治理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着力建立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五、意见要求的下步工作重点
(一)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监管执法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每年年初落实关于组织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和监察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从依法依规、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创新方式等五个方面规范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健全完善监管执法的月调度分析研究总结工作制度,及时研究研判苗头性问题,并督导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科学编制和执行执法计划。二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的管控。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办法,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风险。从安全的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五个方面综合评估划分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对应的是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对于AB级矿山,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于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更好更加有效的实现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要求,进一步的规范监管执法工作,对每项违法违规行为准确把握现场处置要求和处罚幅度,推动监管执法更加严格、规范、精准、高效。
(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意见》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做出了进一步要求,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责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的数量,承包单位人员配备和学历,爆破作业以及建立自由采掘队伍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意见》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和改进分明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外包工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意见》围绕事前预防转型,提出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控。提高规划质量,科学设置矿权。严格安全准入,着力避免先天不足,加快资源整合,推进升级改造,强化科技支撑,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应急撤人制度,确保重大险情第一时间撤人。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整治重大隐患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超前治理灾害。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矿山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推动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实现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治理转变。由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由井下局部治理向地面区域治理转变。对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三是实现监测预警科技赋能。严格按照应急部和省应急厅要求,配合做好逐步建成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工作,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加快露天矿边坡、尾矿库、坝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无监控不作业,实现从人防到与技防并重转变。
(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目前全州所有的在用尾矿库都已经建设了在线监测系统,边坡现状高度有200米以上的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也都建设了在线监测系统,但个别矿山还未接入全国在线监测系统平台,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督促各矿山企业加快接入进度。
(五)落实五职矿长配备。《意见》当中明确要求,涉矿的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的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此项工作四川省已经走在前列,在全省矿山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中,已督促地下矿山按要求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督促地下矿山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督促露天矿山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目前,我州虽无涉矿的中央企业总部,但已按照省级要求完成在产矿山五职矿长的配备,下一步也将作为矿山督导检查的重点。
(六)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积极引导灾害严重和高海拔地区加快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无害化、少害化开采,高海拔矿区远程化低海拔作业。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在产能合增、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方面予以精准支持。重点推动智能化高标准建设、常态化运行。不断提高智能化建设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二是强化服务指导。积极参加上级部门露天矿山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学习露天矿山智能化建设先进经验,总结吸收各地的经验做法。全力推动像无人驾驶、智能转报、新能源技术等在露天矿产广泛应用。三是选出智能化矿山先进典型。遴选建设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来引导更多的矿山走智能化、高质量发展之路。
(七)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强化企业全覆盖的排查整治。矿山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不能局限于矿山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而是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每一位矿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企业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不能每次自查都只是发现一些小问题。要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敢于主动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做到真查真改真消除。二是强化隐患跟踪督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要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消号,进一步压实矿山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整改的责任。着力的提高重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保证查改质效。三是强化隐患责任的倒查。不仅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企业也要追究责任,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不处罚、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倒逼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八)抓好意见学习宣传。一是召开相关动员会议。重点围绕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意见》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等方面,进行部署推动。全行业、全系统全面启动相关工作。二是编写有关政策解读,供各地各单位学习领会。确保理解不走偏、贯彻不打折、落实不走样。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逐条细化,落实措施,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四是分级分类开展宣讲。抽调骨干力量进机关,进矿区、进基层进行宣讲。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到矿,矿山到井下、到班组开展宣讲。五是列入培训重点内容。组织专题培训,将《意见》纳入重点市县领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培训学习内容。六是加强督促检查评估,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明察暗访和执法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抽查检查,适时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