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甘孜州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从2023年下半年全州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并向社会公布2起“一案双罚”典型违法案例,警示全州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1:2023年6月28日,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对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李某三级教育卡无本人签字,4月6日至17日三级教育和培训无签到表);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排土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浮选车间2处搅拌桶顶部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缺失的违法行为。甘孜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九十七条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8000元(拾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存在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立不完善,分级管控清单管控措施不完善,风险评估及分数分级混乱,未明确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9000元(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2023年7月3日,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泸定山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车间、烧成车间多处配电柜、开关箱无警示标志;维修车间行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破碎车间破碎机、大理石破碎机、离心式风机设备转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制定高低压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甘孜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四川省泸定山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